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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聘用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聘用助理至少三人,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前項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四萬元。
第一項之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及資遣費等法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由議會另編列經費支應之,且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得編列前項議員助理補助費,補助各議員聘用助理;助理補助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四萬元。
第一項之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及資遣費等法定應由雇主負擔之相關費用,由議會另編列經費支應之,且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前次修正係於民國98年,迄今已過15年。鑒於時代變遷,科技日新月異之背景,國人生活型態已呈多元且國際化,為積極展現各地方民意與需求,不應上限議員聘用助理之數量,避免損害議員實際需求,提供彈性選擇,以提升問政與服務品質。爰刪除第一項得聘用助理之人數上限,並修正(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聘用助理至少三人。而為強調本條相關費用屬「補助」性質,爰刪除本條關於「公費」之規定。
二、承前所述,98年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113年則為27,470元,15年間已成長近6成。惟助理之補助總額迄今仍未調升,實不利直轄縣市議員招攬或培養助理,有損民意代表之問政品質,故提升第二項關於直轄市及縣市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至三十萬及十四萬。另刪除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蓋薪資範圍本應視工作能力訂定,設置每人支領上限不利助理奮發圖強,限制發展,且不利於招攬人才,爰刪除支領上限之規定。
三、第三項雖已訂定「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仍有函釋要求相關費用應由議員先行繳納,故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項目,明列條文中,以臻明確,完善保障助理權益。
四、議員與助理間,係屬民事僱傭關係,議會非為雇主,故議會編列預算補助不應毫無限制。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增訂,助理之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及資遣費等關於法定應由雇主負擔之費用,由議會另編列經費支應之,且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
二、承前所述,98年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113年則為27,470元,15年間已成長近6成。惟助理之補助總額迄今仍未調升,實不利直轄縣市議員招攬或培養助理,有損民意代表之問政品質,故提升第二項關於直轄市及縣市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至三十萬及十四萬。另刪除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蓋薪資範圍本應視工作能力訂定,設置每人支領上限不利助理奮發圖強,限制發展,且不利於招攬人才,爰刪除支領上限之規定。
三、第三項雖已訂定「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仍有函釋要求相關費用應由議員先行繳納,故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等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項目,明列條文中,以臻明確,完善保障助理權益。
四、議員與助理間,係屬民事僱傭關係,議會非為雇主,故議會編列預算補助不應毫無限制。爰於修正條文第三項增訂,助理之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準備金及資遣費等關於法定應由雇主負擔之費用,由議會另編列經費支應之,且不得超過第一項規定總額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參照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勞金,其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惟本法第5條則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春節慰勞金之預算。鑒於村(里)長係接受在地民意與協助政府辦理公務、推行政策之密切關係之人,其付出之辛勞並不亞於地方民意代表,且民選公職人員及軍公教者,僅村(里)長無春節慰勞金。為鼓勵並體恤村(里)長之辛勞,爰增訂村(里)長之春節慰勞金,應參照軍公教年終工作獎金編列預算發給,其金額以事務補助費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