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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分別編列下列之預算:
一、保險費。
二、健康檢查費。
三、春節慰勞金。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前項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前項春節慰勞金,其標準均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第一項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村(里)長因職務關係,勤於村(里)事務治理,因應時空環境之不同,民眾對於村(里)長的服務品質要求日遽提升,同時又須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政策及宣傳,扮演政府與人民間重要聯絡窗口,故對於專職與專業性更加要求,導致村(里)長繁忙與辛勤情況不下於地方或中央民意代表。
二、又近年通膨嚴重,政府難以解決。2023年物價水準(CPI)為2.49%,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可支配的金額更少。而目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無法隨同物價指數調整,更讓服務基層的村(里)長更顯艱辛。
三、據此,爰增訂第二項春節慰勞金費用,並參酌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範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之。
四、又因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乃職務關係而產生的因公支出費用,惟近年通膨嚴重,其相關經費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定期調整,俾能定期檢討標準,以符合實際,爰增訂第六項。
二、又近年通膨嚴重,政府難以解決。2023年物價水準(CPI)為2.49%,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可支配的金額更少。而目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無法隨同物價指數調整,更讓服務基層的村(里)長更顯艱辛。
三、據此,爰增訂第二項春節慰勞金費用,並參酌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範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之。
四、又因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乃職務關係而產生的因公支出費用,惟近年通膨嚴重,其相關經費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定期調整,俾能定期檢討標準,以符合實際,爰增訂第六項。
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應編列預算補助因區域幅員遼闊、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氣候條件等因素而衍生之費用,其實施辦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補助之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二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第二項之補助費用,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之。
立法說明
目前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未考量原鄉與偏鄉幅員遼闊的特殊性,僅以形式上規範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反造成實質之不公平,恐間接影響國人的參政權益。為解決此一長期不公平之現象,就因選區幅員遼闊、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氣候條件等因素而衍生之等不便費用,應採類似地域加給的方式予以補助跟補貼,爰增訂第二項至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