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蔡易餘等23人 113/05/17 提案版本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勞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
立法說明
一、考量行政院依法核定屬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五十五個,多有幅員較大,並需更著重執行照顧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法令及政策,且該村(里)長受限於地理環境因素,服務居民需要耗費更多包括交通在內之相關成本,爰修正第一項,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即每月之事務補助費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村(里)長為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賦予村(里)長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之工作,職務繁重。考量現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軍公教人員及議員助理等均酌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以慰勞整年辛勞,且民間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例,基於衡平原則及慰勉村(里)長執行職務之辛勞,爰增訂第五項,每年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當年任職未滿十二個月或破月等情形,其春節慰勞金支領數額則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處理。

三、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考量本次修正之條文第五條附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涉及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爰定明該等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另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又修正條文第七條有關發給村(里)長春節慰勞金部分,係指一百十四年之初即發給一百十三年度之春節慰勞金,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