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深化民主、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並確保國民放假、恢復身心及自我發展之必要權利,茲明定一致之國假及文化節日。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現行國定假日係以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依據與實施,乃行政命令之位階,實有立法明定以確定法律位階之制度性必要,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現行國定假日係以內政部頒布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作為依據與實施,乃行政命令之位階,實有立法明定以確定法律位階之制度性必要,以使全國放假日一致。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名稱與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假暨文化節日為全國放假日。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七、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前項所定國假暨文化節日為全國放假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
三、本條例訂定之國假暨文化節日,均有重要民主發展脈絡及歷史意義,足資實施全國放假。
二、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應予放假,全國一致為「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
三、本條例訂定之國假暨文化節日,均有重要民主發展脈絡及歷史意義,足資實施全國放假。
第四條
除前條規定外,其它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勞動節:五月一日。
三、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除前項規定放假節日以外,基於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依內政部規定放假,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第一項第四款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二、勞動節:五月一日。
三、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除前項規定放假節日以外,基於尊重與傳承多元文化價值,原住民每年應有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依內政部規定放假,第一項第二款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第一項第四款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一、其它節日依各主管機關規定放假。
二、本條例除定之「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以外,為彰顯原住民族之民主發展意義,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均應享專屬專有年度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二、本條例除定之「十大」國假暨文化節日以外,為彰顯原住民族之民主發展意義,凡具原住民族身分者均應享專屬專有年度三日之歲時祭儀放假日。
第五條
為尊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舉行之必要,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歲時祭儀節日三日為放假日,並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兩人權公約施行法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屬原住民族文化生活之重要體現。
二、考量每個原住民族部落之傳統特色、祭典實施及不同公共事務決策模式,原住民族每年專屬專有之祭儀節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考量每個原住民族部落之傳統特色、祭典實施及不同公共事務決策模式,原住民族每年專屬專有之祭儀節日,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主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六條
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者,應予補假。
補假之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補假之實施日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國假暨文化節日逢週休二日應予補假。
二、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補假方式。
二、授權主管機關擬定國假暨文化節日之補假方式。
第七條
凡落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應申領獎勵補貼。
立法說明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係為法律規定,作為尊重與傳承原住民族之多元文化價值,應屬無疑。惟考量公營事業、民間企業之運作及經營,凡同意於上述單位服務原住民於該年度內履行完成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應享有獎勵補貼。
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