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有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有關勞動權益事項,主管機關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保險業為我國金融特許行業,其業務員資格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穩定金融秩序、有利金融監理所應遵行之管理規則等,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有關於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含承攬、僱傭、委任等)、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有關勞動權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三、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經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二、有關於保險業務員之勞動契約(含承攬、僱傭、委任等)、教育訓練、獎懲制度及申訴管道等有關勞動權益部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會同勞動部定之。
三、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經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