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國家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

四、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勞動權益日:五月一日。

七、環境日:六月五日。

八、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九、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女權日:十一月三十日。

十二、世界人權日:十二月十日。

十三、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法所訂之國家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藉由紀念緬懷歷史、彰顯人權價值。

三、「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臺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於99年9月以行政命令公布農曆1月20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宣傳保護語言的重要、促進母語傳播、教育等活動,於2000年決議每年的2月21日為世界母語日。

五、為紀念臺灣言論自由之得來不易,擬將4月7日鄭南榕先生逝世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六、五一勞動節依現有辦法非屬國定假日,且適用範圍限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無法全體適用,惟勞動節作為保障所有勞動者的權益,爰於本法定為國定假日,並以「勞動權益日」稱之。

七、「環境基本法」第40條「6月5日為環境日」。

八、1994年8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擬訂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九、紀念臺灣女性權益之得來不易,擬將11月30日,促成多項女性法案及一生致力於婦女運動之彭婉如女士逝世日訂為臺灣女權日。

十、聯合國大會自1950年起定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

十一、聯合國於2000年12月18日聯合大會宣布將每年12月18日訂為「國際移民日」(International Migrants Day),內政部也於2011年將每年12月18日訂為臺灣「移民節」,為跟上國際潮流擬將該日定為「國際移民日」,以彰對移民人權、新住民照護及多元文化的重視。
第四條
前條所列之國家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勞動權益日:放假一日。

五、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六、國慶日:放假一日。

七、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國家紀念日之放假規定。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四月五日或前後一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農民曆之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國際護理師節:五月十二日。

九、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國家海洋日:六月八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礦工日:七月十日。

十三、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四、國際青年日:八月十二日。

十五、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1973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往後每一年皆會舉辦相關節日。

三、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度時,為公曆每年2月3日至5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於傳統農業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四、1991年,美國國會為紀念1842年3月30日美國麻醉科醫師Crawford Long成功實施了世界上的第一例乙醚全身麻醉,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五、1970年的4月22日,首屆「世界地球日」舉行,由美國威斯康辛州的參議員Gaylord Nelson和Denis Hayes發起。

六、1963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近代護理創始人Florence Nightingale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理師節。

七、「海洋基本法」第18條「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

八、「警察法」於197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時任警察署長長孔令晟特將「6月15日」為警察節。

九、自西元2000年臺灣最後的煤礦場宣告停工後,煤礦產業走入歷史,留下來的礦工,或因已屆中高齡又無其他專長,或因長年的嚴苛工作環境導致身心狀況不佳,且罹患肺塵症如火山矽肺症(Pneumonoultramicroscopicsilicovolcanoco Niosis)等疾病之比例遠高於其他職業,形成多數礦工轉職不易、經濟狀況不佳、生活陷入困境。然臺灣煤礦產業及礦工,乃是工業發展年代的重要功臣,為臺灣的經濟基礎貢獻極大,政府卻未如對待農民、漁民般予以相關之福利津貼補助,顯有不平等對待之情形,為彰顯礦工之貢獻、促進其之職業光榮感,擬將1984年7月10日台北縣瑞芳鎮煤山煤礦發生之103人死亡,22人輕重傷,臺灣礦業史上最大的災變定為「礦工日」,以紀念之。

十、聯合國在1999年通過了第54/120號決議,將每年的8月12日定為國際青年日。

十一、2011年,由教育部發起,將每年8月的第4個星期日定為祖父母節。

十二、1955年,國防部將9月3日定為軍人節。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起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九、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立法說明
節日放假規定。
第七條
國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第八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第九條
除本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考量本法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法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訂、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