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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岱樺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十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五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負擔之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參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為因應議員服務項目日漸多樣化,助理工作內容亦逐漸加重,為延攬更多青年人才投入服務,提升服務品質,修正第一項各直轄市議會、縣(市)得聘用公費助理之人數上限。

二、近年物價不斷上漲,基本工資亦連8年調漲,由106年20,008元調至113年27,470元,為保障助理勞工基本生活,並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修正調整第二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

三、基於議員與公費助理之間屬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與勞工關係,實務上各地方議會均編列議員應負擔的公費助理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等雇主負擔部分費用,為求法制化,明定議會應編列經費支應勞基法規定雇主應負擔項目之費用,以完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