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俊憲等17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七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三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考量議員助理工作內容繁重,幕僚作業可能為二十四小時待命,為分擔助理壓力,並廣納人才協助問政,爰修正第一項,刪除聘用公費助理上限,並分別調整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助理員額為至少七人、三人。

二、現行議員助理費用總額自95年修正迄今,二十四年未調整,惟隨著民意代表服務型態改變,且物價指數高漲,現行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恐無法支持議員及其助理投入問政。以現行直轄市議員至多八人為例,助理費用總額為每月二十四萬元,平均每位助理最多僅能獲得三萬元月薪,略高於每月基本薪資。爰修正第二項,調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分別調整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三十六萬元、十六萬元;另刪除第二項支領金額之上限,避免低薪無法招攬人才。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春節慰勞金,分別為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每年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本法第五條規定,授權各地方政府民意代表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議員春節慰勞金。鑒於各級民意代表皆設有春節慰勞金規定,唯獨闕漏里長一職,爰比照現行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年終獎金規定,增加每年新台幣七萬五千元,相當於年終獎金一點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