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國文等18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得聘用公費助理;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縣(市)議會應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公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其對象、項目、方法、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議會另定之。

第二項費用總額及第三項、第四項之費用,直轄市、縣(市)議會得綜合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及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因應議員服務型態日趨多元,為提高用人彈性,爰修正現行公費助理人數規定,明定公費助理由議員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與議員同進退。

二、參酌近年物價水準,適度調整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並酌為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另,公費助理之薪酬應視其工作內容及能力而定,只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規即可,無需設定薪資上限,以利招攬人才。

三、第二項後段移為第三項,承第一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爰明定其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生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

四、參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由議會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及文康活動費用,以保障助理權益。

五、為保障助理權益,兼顧現實需求,授權議會得參考物價指數、軍公教調薪幅度及地方財政狀況,調整薪資補助總額及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