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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邱鎮軍等22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之助理費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助理費額不得超過總額四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考量議員服務型態改變,議員助理工作內容更加多元,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以符實際需要,並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爰修正第一項,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規定。

二、比照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統一助理薪資為助理費,爰做文字修正;另考量公費助理費總額,已超過二十四年未調整,對應基本工資已由15,840元調升至27,470元,本條例所規範之助理費顯有未符經濟情勢與勞動環境之變化,實有修正之必要,並考量地方財政能力,爰直轄市議員每人助理費總額由24萬元提升為36萬元,縣(市)議員每人助理費總額由8萬元提升為16萬元。

三、為兼顧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需求,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有關「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定義,於第二項增列有關議員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之規定:另為利議員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有關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規定;並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以資明確。

四、為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保障民意代表公費助理勞動權益,避免民意代表因雇主負擔過重,而屢有詐領助理費之觸法情事,或以財務能力有限為由,影響助理權益,並考量助理難以避免加班之工作型態,爰將原條文第二項後段移至第三項,明定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