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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
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縣(市)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或由縣(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
立法說明
一、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而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之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除增額容積及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移入容積外,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於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得超過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換言之,讓六都以外縣市在辦理都市更新時,無償的獎勵容積無論如何只能以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為天花板;而六都因為自訂細則無此限制,因此可以在其施行細則另訂標準或以其它自治條例再額外外加無償的容積獎勵。
二、將該法施行細則統一放權予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若認有部分地區之條件尚不宜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的考慮,則應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之三條,設定指標條件對各縣市政府予以區別,讓人口密集,老屋占比卻偏高的地區,排除於該條限制之外。
二、將該法施行細則統一放權予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若認有部分地區之條件尚不宜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的考慮,則應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四之三條,設定指標條件對各縣市政府予以區別,讓人口密集,老屋占比卻偏高的地區,排除於該條限制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