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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八萬元。但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應按通案調幅調整,調整後之費用總額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公費助理費用及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十八萬元。但全國公務人員各種加給年度通案調整時,應按通案調幅調整,調整後之費用總額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公告之。
公費助理費用及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明定直轄市、縣(市)議會之職權,為補助議員聘僱專職助理協助履行議員職權,爰明定各議會編列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
二、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與酌增縣(市)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規定為四人。
三、考量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徵才,並適度縮短直轄市、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第二項助理費總額於直轄市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八萬元。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為使助理補助費總額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爰參酌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立法體例予以明定;又為明確調整後總額及施行日期俾憑議會遵循,增訂第一項但書,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之。
二、為增加議員用人彈性,兼顧議員助理基本人數以維持問政品質,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聘用助理人數上限規定與酌增縣(市)議員聘用助理人數下限規定為四人。
三、考量本條例自民國八十九年公布施行迄今,基本工資自新臺幣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至一百十三年已調升至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七十元,且物價也有一定漲幅,故為利議員徵才,並適度縮短直轄市、縣(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之差距,在考量地方財政負擔下,爰第二項助理費總額於直轄市部分調升至新臺幣三十萬元、縣(市)部分調升至新臺幣十八萬元。另考量國內財經指標、民間企業平均薪資及政府財政狀況等因素,為使助理補助費總額比照全國公務人員加給年度通案調幅調整,爰參酌法官法第七十一條第六項立法體例予以明定;又為明確調整後總額及施行日期俾憑議會遵循,增訂第一項但書,授權內政部於每次調整時公告之。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增加百分之十。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問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編列預算,發給春節慰問金,其數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計算之。
立法說明
一、考量行政院依法核定屬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共五十五個,多有幅員較大,並需更著重執行照顧與保障原住民族之法令與政策,且該村(里)長受限於地理環境因素,服務居民需要耗費更多包括交通在內相關成本,爰修正第一項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再增加百分之十,即新臺幣五萬五千元。
二、村(里)長為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有賦予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的工作,職責繁重。考量現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軍公教人員,甚至議員助理等都有酌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予以慰勞整年辛勞,又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例,基於衡平原則與慰勉村(里)長執行職務之辛勞,爰新增第五項村(里)長每年得支給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當年任職未滿十二個月或破月等情形,則其春節慰勞金支領數額,則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支給年終工作獎金規定處理。
二、村(里)長為第一線民選公職人員,服務民眾全年無休。中央各部會主管法規有賦予任務者,遍及社政、兵役、警政、營建、消防、衛生、環保、農漁業、選舉等領域,亦須負擔來自於各級地方政府賦予的工作,職責繁重。考量現行民選公職人員、政務人員、軍公教人員,甚至議員助理等都有酌給年終工作獎金或春節慰勞金予以慰勞整年辛勞,又各行業亦多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之例,基於衡平原則與慰勉村(里)長執行職務之辛勞,爰新增第五項村(里)長每年得支給春節慰勞金,全國村(里)長均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基準,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方式辦理。至如有村(里)長換屆、補選、停職、解職、當年任職未滿十二個月或破月等情形,則其春節慰勞金支領數額,則參照民選地方公職人員支給規定及軍公教人員支給年終工作獎金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之第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七條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外,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考量本次修正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涉及地方政府編列年度預算因素,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又第七條有關村(里)長支給春節慰勞金部分,為利明確,係指一百十四年之初即發給一百十三年度之春節慰勞金,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