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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前項核算每點費用,每點平均值最少不得低於零點九五,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保險人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政府負擔之。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前項核算每點費用,每點平均值最少不得低於零點九五,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保險人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由中央政府負擔之。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四項。
二、現行健保總額預算制度為「上限制總額」,在此上限天花板之下,只要醫療院所服務量超出預期就浮動點值,不但對醫事服務提供者不公平,也間接影響了民眾的就醫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健保平均點值最少不得低於0.95,但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政府負擔之。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
二、現行健保總額預算制度為「上限制總額」,在此上限天花板之下,只要醫療院所服務量超出預期就浮動點值,不但對醫事服務提供者不公平,也間接影響了民眾的就醫權益。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健保平均點值最少不得低於0.95,但因而超出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部分,由中央政府負擔之。
三、原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
(保留,送黨團協商)
立法說明
保留,併委員陳菁徽、廖偉翔及王育敏等3人提出之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物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若每點費用低於一元時,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足至一元;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前項費用之申報,應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但有不可抗力因素時,得於事實消滅後六個月內為之。
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若每點費用低於一元時,由政府公務預算補足至一元;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立法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採總額給付制,醫療給付點值因機構服務量提高而降低,近年由於新冠疫情爆發加上整體醫療需求增加,然而健保總額制度使健保費用上漲壓力由醫療機構負擔,使醫療機構經營困難,加上醫療機構為求降低經營成本,致使醫護人員低薪並產生權益受損。爰擬具修正條文使醫療支付保有固定點值為一點1元,以健全醫療體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