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衣鳯等21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之一
本保險應設置新藥基金,專款專用,以促進新藥引進,提升被保險人健康福祉。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指定採購。
新藥基金之設立、收支、保管及運用,授權保險人訂定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