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捷等17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保護青年權益、促進青年全面發展,提升青年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公共參與權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為符合青年主流化之精神、整合各部會之資源,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公共參與、就業及創業、近用醫療資源、參與文化活動、參與國際交流,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教育權、就業權、健康權、公共參與權等基本權益。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十八歲以下為兒童。另參酌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所規範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定義之青年。
第四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勞動權益、就業環境、職涯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二、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及創業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青年就學環境、學生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四、內政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五、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青年健康權及醫療保健服務之研議及推動。

六、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生活開創及參與之推動。

七、外交主管機關:青年國際參與及事務交流事項之推廣。

八、國家發展事務主管機關:青年公共參與及賦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

九、其他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整體政策、方案、分工及預算,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為使政策制定更為周詳,明定本法所定事項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不可或缺之勞動力來源,保障青年勞動權有助於提升社會穩定;且勞動有助於自我實現及實現獨立,是個人發展重要領域。

二、《憲法》第十五條明定人民工作權之保障。「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且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宣誓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就業品質。
第六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安居且適足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

二、《住宅法》亦明確規範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住宅、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第八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保障青年享有良好的醫療保健服務、並制定(訂)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2020年統計,青少年族群自殺死亡率連續20年攀升,維護及提升青少年之身心健康已成為刻不容緩之政策方向。面對來自校園、同儕、課業、家長等多元壓力,國家應提供資源支持。
第九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一、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

二、落實我國《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之權利,擴大青年群體之文化參與、促進文化多樣發展。
第十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視野、培養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積極培育、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得以參與政策制定過程,接近政府體制運作。
第十二條
中央政府機關為推動青年參與公共政策之形成,應邀集青年代表、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定期召開青年政策諮詢會報,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監督與檢討青年政策及計畫。

二、提供有關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興革之意見。

三、提供有關機關、團體推展青年事務督導及考核之意見。

四、研訂實施青年政策措施之發展方向。

五、研訂青年公共參與之具體方向及措施。

六、其他有關推展青年政策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報之青年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要求政府設立青年政策諮詢會報,由青年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組成,研議各項青年政策之方向。

二、青年族群作為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故於本條第二項保障青年代表席次,確保青年公共參與權。為促進性別平等,亦制定性別比例原則。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算,保障專款專用,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第十四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載明施政重點及成果。每兩年擬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前項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制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青年政策諮詢會報代表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說明
一、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遠景,建立我國青年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故制定第一項。

二、為使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得到充分表達,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青年政策諮詢會報代表共同討論。
第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之參與,及促進公民社會蓬勃發展,爰制定本條,要求制定相關獎勵補助辦法,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