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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不適用本法有關野生動物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仍應適用本法有關野生動物之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仍應適用本法有關野生動物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五條條文規定:「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就其字面意義,經常被解釋為「依本條公告後之野生動物物種,得人工飼養、繁殖」或「欲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須依本條公告」,然該條實際上之意義為「本法就野生動物之人工飼養、繁殖種群不做規定,然而依本條而公告之野生動物物種,其人工飼養、繁殖之種群仍受本法之規定。」準此,本條應先闡明本法並不適用於經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後代,然其中部分物種縱經人工飼養繁殖,基於保育、安全等理由,仍應適用本法有關野生動物之規定。
二、修正本條使本法就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之意旨臻於明確,即在提醒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就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之管理目前仍處模糊地帶,中央主管機關不應懈怠。
二、修正本條使本法就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之意旨臻於明確,即在提醒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就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及其後代之管理目前仍處模糊地帶,中央主管機關不應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