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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鐵路路線、橋梁為當地居民通行之必經通路且無公有道路替代者,不受前項限制,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因鐵路路線設置導致既成道路無法通行,主管機關應滿足跨越鐵路路線之救災通行需求。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鐵路路線、橋梁為當地居民通行之必經通路且無公有道路替代者,不受前項限制,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
因鐵路路線設置導致既成道路無法通行,主管機關應滿足跨越鐵路路線之救災通行需求。
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嚴禁放牧牲畜。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原第三項順移至第五項。
二、第三項之增訂是為因應鐵路路線、橋梁為為當地居民通行之必經通路且無公有道路替代之情況,解除其第二項「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之限制,但仍需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之。
三、第四項之增訂是為因應因鐵路路線設置導致既成道路無法通行而影響救災時效之情況,賦予主管機關應滿足跨越鐵路路線之救災通行需求之義務。
二、第三項之增訂是為因應鐵路路線、橋梁為為當地居民通行之必經通路且無公有道路替代之情況,解除其第二項「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之限制,但仍需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之。
三、第四項之增訂是為因應因鐵路路線設置導致既成道路無法通行而影響救災時效之情況,賦予主管機關應滿足跨越鐵路路線之救災通行需求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