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3/05/31 三讀版本
陳瑩等20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3/04/18 內政、經濟兩委員會
第三條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維持現行法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五條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或適用林業用地管制。
二、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三、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維持現行法條文)
立法說明
維持現行法條文。
第六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

二、目前規定每年每公頃補償新臺幣三萬元之金額,實不符現今每公頃土地禁止使用之損失,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每年每公頃補償金額改為新臺幣六萬元。

三、為求補償金額依物價波動合理調整,爰增訂第三項,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為調整基礎,每二年檢討一次。
(修正通過)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修正通過。二、條文修正如下:第六條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三、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第一項之禁伐補償金額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起,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