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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
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就讀大學及大學以上之經濟弱勢學生,其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不適用之。
免納之學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教育部請撥經費。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應辦理學生就學貸款;貸款項目包括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生活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海外研修費等相關費用;其貸款條件、額度、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針對家庭所得五等分,最低百分之二十的所得者免繳納學費。
二、新增第三項。規範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及請撥方式。
二、新增第三項。規範免納學費之經費來源及請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