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六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主管機關應對前項兒童、少年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並定期辦理健康檢查以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若有特殊狀況,得不定期增加健康檢查次數。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主管機關應對前項兒童、少年建立健康管理制度,並定期辦理健康檢查以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若有特殊狀況,得不定期增加健康檢查次數。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讓受安置與轉介之兒童及少年定期至醫療院所接受健康檢查,得確保該弱勢處境之兒童與少年是否有得到妥善安置並無不當對待造成身心健康受損,以確保其身心健康發展。
二、兒童及少年在社會中本就處於弱勢狀態,不懂得主張自身權益。更況受本法安置、轉介之兒童及少年,無親屬會為其保障應有之權利。為避免這些因故受安置、轉介、輔導之兒童與少年在安置期間受不當對待,而導致其身心受損,爰新增健康管理制度以確保受安置、轉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將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
二、兒童及少年在社會中本就處於弱勢狀態,不懂得主張自身權益。更況受本法安置、轉介之兒童及少年,無親屬會為其保障應有之權利。為避免這些因故受安置、轉介、輔導之兒童與少年在安置期間受不當對待,而導致其身心受損,爰新增健康管理制度以確保受安置、轉介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
三、配合第二項之增訂,將原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