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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或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攝錄之內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或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臺版N號房事件,顯見性影像,已形成犯罪鏈,且隨數位技術發展,受害範圍持續擴大。遭侵害,恐產生長達一生的身心創傷;且若未有效遏止,恐導致性影像犯行合理化、普遍化,致更多被害人於風險中。
二、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支付對價購買觀覽性影像者,無疑是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自源頭遏止性犯罪,爰修正第四項,完善犯罪樣態,自源頭遏止性影像。
二、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修正第四項前段,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支付對價購買觀覽性影像者,無疑是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自源頭遏止性犯罪,爰修正第四項,完善犯罪樣態,自源頭遏止性影像。
第三百十九條之四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支付對價而持有或觀覽前二項性影像者,亦同。
犯本條之罪,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如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學校、職場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支付對價購買觀覽性影像者,無疑是強化犯罪鏈之共犯結構,為自源頭遏止性犯罪,爰修正第三項,完善犯罪樣態,自源頭遏止性影像。
二、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新增第四項,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性影像犯罪,常有洩露被害人個人資料之情況,對被害人造成更嚴重的侵害,爰新增第四項,完善犯罪樣態,對於此種性影像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無故持有前項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持有前項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無故持有侵害性影像者,顯示其尊重他人、被害人處遇、性別平等意識等方面皆顯有不足,無視侵害性影像對被害人造成之傷害,已實際成為數位性暴力的一環,爰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新增本條第二項。
第三百十九條之七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致人心生畏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當今社會,被害人原來是出於自願拍攝性私密影像,然而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恐嚇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二、有鑑於當今社會,被害人原來是出於自願拍攝性私密影像,然而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恐嚇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第三百十九條之八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常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向被害人要求復合等等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強制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常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向被害人要求復合等等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強制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第三百十九條之九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財產上利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一再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被害人處於恐懼與財產損失中。此揭情事較之恐嚇取財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恐嚇罪取財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一再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被害人處於恐懼與財產損失中。此揭情事較之恐嚇取財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又,本罪乃恐嚇罪取財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第三百十九條之十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而意圖與人性交或使人與他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而意圖猥褻人或使人與他人猥褻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性交他人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論處。犯第二項之罪而猥褻他人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而意圖猥褻人或使人與他人猥褻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性交他人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論處。犯第二項之罪而猥褻他人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論處,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向被害人要求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要求被害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
三、又,本罪乃妨害性自主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四、若利用性影像威脅,因而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論處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有鑑加害人取得或持有性私密影像後,以散布、傳播或他法供人觀覽此性私密影像為恐嚇內容,向被害人要求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要求被害人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等。此揭情事較之一般恐嚇罪、對被害人的影響甚鉅,終日處於性私密影像遭公諸於世之恐懼中,故認為有特別規定之必要。
三、又,本罪乃妨害性自主罪之特別規定,於符合本罪構成要件時,應優先適用本罪的規定。
四、若利用性影像威脅,因而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依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論處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