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16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凡年齡滿八十歲上,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正。

二、我國已於1993年成為高齡化社會,2018年轉為高齡社會,推估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另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持續提高,預估於2039年突破30%,至2070年將達43.6%。

三、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資料顯示,全台失能人口已達120萬人,其中高達62.8%為後天疾病所致,除了高齡者常見的失智症、帕金森氏症之外,腦中風、腦外傷、癲癇及免疫性腦神經疾病,皆可能引發失能情形,影響層面遍及肢體、語言、心智、感官,以及情緒管理等能力喪失。近年腦神經疾病中的「腦中風」也出現年輕化的趨勢,其衍生的失能危機更不再是老年人專屬。另衛福部統計,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已近120萬人,對照年齡分布,18-64歲族群占比竟高達50.5%,其中又以50-59歲、30-44歲的比例最高。換句話說,失能者中約有半數正值工作適齡階段,就得面臨失能衍生的長期照顧問題。

四、根據衛福部公布的數據,2022年底台灣長照推估需求人數為829,431人,將近83萬人,專家亦預估,未來20年,台灣長照人力需求將數以倍計。鑒於目前家庭照顧依舊占有很大的比例,且台灣開放外籍家庭看護以來,並未排擠到國內家庭看護勞動市場,為滿足台灣照顧人力需求,爰提案修正第四十六條,新增80歲以上照顧者申請外籍看護免送醫療機構評估。
第五十五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移除)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經雇主依規定通知而廢止聘僱許可者,雇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得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主管機關並應定期上網公告基金運用之情形及相關會議紀錄。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刪除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免繳就業安定費。

二、刪除第三項,因第一項已刪除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繳納就業安定費之規定,故第三項文字已無必要性,故一併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