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
立法說明
一、近6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概況:民國50年42萬254人,民國70年41萬2,779人,民國100年遽降為26萬354人,去(112)年135,571人,由前述數據顯示,我國出生率嚴重遞減之問題已極度嚴峻,迫切需要改善;也顯現我國少子化問題至少已存在20年,雖然政府陸續推出相關政策因應,成效似乎仍未見彰顯,生育率仍每況愈下且賡續遞減。
二、綜觀世界各國有關產假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日本、新加玻、澳洲產假皆在十四週以上,國際勞工組織亦建議勞工產假最低標準為十四週,反觀我國產假僅八週,顯然不符合世界潮流,也對國內生育環境不友善。另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擬修正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
二、綜觀世界各國有關產假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日本、新加玻、澳洲產假皆在十四週以上,國際勞工組織亦建議勞工產假最低標準為十四週,反觀我國產假僅八週,顯然不符合世界潮流,也對國內生育環境不友善。另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擬修正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