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素梅等18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元旦: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孫文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環境日:六月五日。

七、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八、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九、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為落實「客家基本法」第十四條「政府應訂定全國客家日,以彰顯客家族群對台灣多元文化之貢獻」,客委會業於99年9月公布農曆1月20日「天穿日」為全國客家日。

四、為彰顯性別平權、去除紀念日名稱所含家父長氣息,改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國父逝世紀念日」,為「孫文逝世紀念日」。

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六、為紀念鄭南榕先生為台灣言論自由的奉獻犧牲,促成刑法第一百條的廢除,台灣人民重獲得公開討論國家體制的言論自由,擬將4月7日鄭南榕先生自焚殉道日訂為言論自由日。

七、西元1972年6月5日,聯合國於斯德哥爾摩召開人類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及行動計畫,開啟永續發展概念,並將當日定為世界環境日,以資紀念。台灣亦於91年12月11日制定「環境基本法」,明定6月5日為環境日。身為地球村一員,應落實節能減碳,以確保環境生態的永續發展,故明定環境日為紀念日。

八、為儆醒戒嚴歷史,珍貴民主化不易,規定每年7月15日為「解嚴紀念日」。

九、民國83年8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且第十條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為體現政府重視原住民族之地位與權益,以及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擬訂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十、為警惕戰爭及台灣被殖民歷史,規定每年8月15日為「終戰紀念日」。

十一、為緬懷國家歷史,沿用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每年10月10日為「國慶日」。

十二、為感念及彰顯歷史上,外來移工、移民對台灣社會經濟之巨大貢獻,規定每年12月18日為「國際移民日」。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元旦:放假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放假一日。

三、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族日:放假一日。

五、國慶日:放假一日。

六、國際移民日:放假一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元旦及國慶日係國家建國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國家意識,爰明定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配合相關條例,明定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和。

三、為鼓勵族群相互理解、促進多元文化,明定原住民族日、全國客家日及國際移民日各放假一日。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元宵節:農曆一月十五日。

(三)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四)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五)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六)重陽敬老節:農曆九月九日。

(七)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八)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

(九)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由各民族及宗教群體自行擇定,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消防節:一月十九日。

三、農民節:立春日。

四、婦女節:三月八日。

五、國際醫師節:三月三十日。

六、兒童節:四月四日。

七、世界地球日:四月二十二日。

八、勞動節:五月一日。

九、國際護士節:五月十二日。

十、母親節:五月第二個週日。

十一、警察節:六月十五日。

十二:父親節:八月八日。

十三:祖父母節:八月第四個週日。

十四、軍人節:九月三日。

十五、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訂之民俗節日為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敬老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上述節日蘊含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訂為民俗節日。其餘節日包括消防節、農民節、婦女節、國際醫師節、兒童節、世界地球日、勞動節、國際護士節、母親節、警察節、父親節、祖父母節、軍人節、教師節。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依據中央氣象局所提供資料,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15度定一個節氣,一周360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15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1900年至2010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族群、部落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族群、部落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原住民族部落自行擇定後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故由各民族及宗教團體自行擇定後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以應實際需要。
六、民國62年1月3日,內政部警政署以(六二)警署消字第2007號令,核定62年1月19日為「第一屆消防節」。

七、立春,是二十四節氣中的第一個節氣,指太陽到達黃經315度時,為公曆每年2月3日至5日之間,表示春天的開始,於傳統農業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八、世界地球日源自於1970年,由美國威斯康辛州兩名參議員發起,吸引大批美國人民上街頭,遊說國會議員通過環境生態法案。到了1990年,已有141個國家,共2億人參與,環保議題在各地蔓延。每年4月22日的世界地球日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環保節日。

九、1991年,美國國會將3月30日定為醫生節,後為全球沿用。

十、1886年5月1日,美國勞工以芝加哥為中心,於全美進行大規模罷工和示威遊行,要求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八小時工作制。5月4日,在芝加哥乾草市場舉行集會的勞工遭警察開槍鎮壓,其中數人死亡,史稱「乾草市場事件」(Haymarket Affair)。1889年,為紀念上述歷史,第一國際決議未來,每年5月1日為「國際勞動節」,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接納、採用。

十一、南丁格爾被譽為近代護理創始人,致力推動世界各地護理工作與護士教育的發展,1963年國際護士會決定以她的生日5月12日為國際護士節。

十二、母親節由安娜‧賈維斯(Anna Jarvis,1864-1948)發起,她提出應設立一個紀念日來紀念沒沒無聞做出奉獻的母親們,1913年,美國國會確定將每年5月的第二個星期日作為法定的母親節。

十三、「警察法」於1979年6月15日正式施行,時任警政署長孔令晟特別將615定為警察節。

十四、8月8日取「爸爸」之諧音,訂為父親節。

十五、由教育部發起祖父母節,定在每年8月的第四個星期日,可以趁學童在開始學期前,與祖父母相處增進親情。
第六條
前條所列節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放假一日。

三、清明節:放假一日。

四、端午節:放假一日。

五、中秋節:放假一日。

六、除夕:放假一日。

七、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得依按前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公告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之。

八、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九、消防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警察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十一、軍人節:依主管機關規定。

前項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本條第一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明定節日放假規定。

二、明定春節、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等七個節日之放假日數。

三、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其他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四、西元1925年8月,各國代表齊聚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並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亦規定4月4日為兒童節,以提醒各界重視並落實兒童教育、人權及福祉。同時,為利於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五、民族及宗教之歲時祭儀蘊含重大之文化、歷史意義,代表各群體最深刻的集體記憶。惟各民族、宗教之歲時祭儀繁多且時間不同,難以統一之具體時間規定。為保障少數群體、協助文化傳承,且避免按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僅具原住民族身份者得施放「祭典假」,反而造成原住民族於就業市場「劣勢」;故特以「文化學習假」及「多元文化日」概念,規定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留資格者,每年均得依各民族及宗教群體報請主管機關公告之「各民族及宗教歲時祭儀」,擇定三日休假之。

六、有鑑於我國軍警消人力嚴重不足,已有嚴重過勞現象。現行法規,軍人節得依國防部規定放假,按照比例原則,警察與消防人員也應於警察節、消防節放假。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逢例假日應補為連假。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除夕及春節連假、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前項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連假:不需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

(一)逢星期二者: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逢星期四者: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前項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前調移並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六、週日,一律補為連假。

二、現行「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規定,民俗節日適逢星期二或星期四者,其前、後上班日均予調整放假;紀念日則視實際需要調整放假。為利與國際接軌及對外貿易,應儘量避免調整放假,惟考量民俗節日連續假期對於維繫民俗傳統,提供家族團聚機會,增進旅遊觀光,疏解交通運輸,具有重要意義及正面功能,爰參酌上開假期調整原則並酌作修正,於第二項明定民俗節日調整放假原則。
第八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情形特殊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為民服務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特殊職種需要及為民服務之行政機關學校放假之調移規定。

二、鑒於特殊職種需要及各行業經營需求有別,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七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目的事業機關調移之。第四款之「事業單位」,包括公、民營事業單位在內。

三、考量本條例施行後之法律位階高於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為避免該辦法第四條所規範之對象,如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其他為民服務機關、機構或軍事機關等,其放假產生法規適用之問題,爰將該條文適用之對象納入規範。
第九條
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外交部授權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駐外機構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駐外單位機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

二、目前各機關配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等駐外機構之單位或人員,除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外,並受各該駐外館處首長之指揮監督,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目前係依外交部規定辦理,主要係配合駐在國之國定假日放假,依我國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者,僅限元旦、春節及國慶日,倘該三假日適逢當地例假日,不另予補假。另政府於香港、澳門地區設立之交流機構,其放假情形亦有別於國內,為免產生法規適用爭議,爰對政府機關派駐境外,執行國家涉外事務之機構,明定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依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條
除本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考量本條例所定紀念日及節日皆有其歷史緣由或民俗傳統,僅限特定範圍。為保持彈性,非屬本條例規範範疇者,若各族群、團體或各級政府機關基於特定目的,對具特殊意義之日,認為有統一明定、以資慶祝或紀念之需要者,因不涉放假,明定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