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教育訓練、懲處、申訴管道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等維持金融秩序之規定,有主管機關訂定之必要。

二、惟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影響保險業務員勞動權利甚鉅。考量我國現有保險業務員已超過卅七萬人,係近十年來人數新高;而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除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外,包括業務員之工作條件(如契約形式係承攬、委任、僱傭等)、教育訓練、申訴管道之建置以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之事項─如能得妥善保障,亦有益於維繫客戶權益並穩定金融秩序。

三、綜上,修正本條,明定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教育訓練、懲處、申訴管道或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之規則,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訂定。

四、為避免母法與子法衝突,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