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九十九條之一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偏遠地區或原住民族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原住民族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

二、為因應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及偏遠地區受區位、地形地勢及在地傳統文化特色等因素影響之建築需求,建築法於1984年10月即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惟建築法增訂第九十九條之一時,尚未有原住民族基本法關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法制規範,因而未納入原住民族地區得為簡化管理建築物之範圍,導致實務上多有因此而生之民怨。爰修正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增訂「原住民族地區」亦得簡化建築管理,訂定因地制宜之建築管理規範,俾便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