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士葆等22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為嚇阻並防杜考試舞弊情事發生,提高妨害考試罪之相關刑責,以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