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葉元之等24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自108年至112年前5大案類發生數較,以「詐欺」類增加1萬4,337件最多,增加幅度高達60.63%。在當今詐騙案日益增加之際,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更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負外部性,使社會福祉減少。故為嚇阻犯罪行為發生,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提高刑期至五年以上或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得併科罰金修正為併科罰金,提高罰金自五十萬元以下至一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詐欺犯罪層出不窮,且手法日新月異,據法務部統計自106年至110年止,以加重詐欺罪起訴者占56.7%,其高於普通詐欺罪的43.0%,顯然有增加刑罰,抑制詐騙行為之必要性,爰提高刑期至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提高罰金自一百萬元以下至三百萬元。而針對詐欺金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參照108年行政院比照普通殺人罪之提案,提高刑責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