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葉元之等21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刪除)
立法說明
貨物稅對容器包裝之飲料或罐裝飲品產品課徵8%至15%貨物稅,但現代社會飲料屬於民生必需品而非奢侈品,尤其商家販售現做的手搖飲料、果汁等卻反倒不需課徵貨物稅,明顯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第十一條
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電冰箱: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三、冷暖氣機:凡用電力調節氣溫之各種冷氣機、熱氣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其由主機、空調箱、送風機等組成之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從價徵收百分十五。

四、除濕機:凡用電力調節室內空氣濕度之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工廠使用之濕度調節器免稅。

五、錄影機:凡用電力錄、放影像音響之機具,如電視磁性錄影錄音機、電視磁性影音重放機等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

六、電唱機:凡用電力播放唱片或錄音帶等之音響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但手提三十二公分以下電唱機免稅。

七、錄音機:凡以電力錄放音響之各型錄放音機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八、音響組合:分離式音響組件,包括唱盤、調諧器、收音擴大器、錄音座、擴大器、揚聲器等及其組合體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

九、電烤箱:凡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器具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各款之貨物,如有與非應稅貨物組合製成之貨物者,或其組合之貨物適用之稅率不同者,應就該貨物全部之完稅價格按最高稅率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冷暖氣機,得就其主要機件,由財政部訂定辦法折算課徵。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內之電器於民國35年創設貨物稅條例時為奢侈品項,但現在已經為民生必需品,多數被稱為「白色家電」,是一般民眾生活及家事用的家庭用電器。

二、為了促進節能減碳,經濟部針對汰換並購買一級能源效率冷氣、冰箱,每台可享3,000元補助,加上貨物稅退稅補助每台可享5,000元新台幣補助,但申請程序繁瑣以外,政府也要付出相當多行政成本,反倒造成不必要之浪費,若本條直接刪除,可促成國民更快的電器汰換速度,並降低國庫支出。
第十二條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下: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

(二)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低底盤公共汽車、天然氣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公共汽車、電動公共汽車、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三、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

前項第三款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制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下: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到宅沐浴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但油電混合動力車輛以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標準者為限。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安全檢測基準之車輛,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免徵貨物稅。

前項免徵貨物稅之車輛,於完成新領牌照登記五年內,汽車所有人變更拆除載運輪椅使用者設備時,應補繳原免徵之貨物稅。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民國35年貨物稅設立時本質為「奢侈稅」的一種,但創立貨物稅77年以後的今天,該條例內容需要通盤檢討,尤其機車早已不是「奢侈品」,而是經濟收入較低或青年族群通勤必備的「生財工具」,尤其在物價飛漲的現在,加上17%貨物稅以後的普通重型機車,動輒已近9、10萬元一台顯不合理。

二、貨物稅條例第六條已針對橡膠輪胎課徵,汽機車整車再度課徵,明顯重複課稅,不符合租稅正義。

三、汽機車舊換新補助的完整名稱是「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從2016年1月8日開始實施,主要是透過退稅5萬元的方式,鼓勵民眾將老舊車輛汰換為新車,也達到更節能減碳、降低移動汙染源與推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的效益。而原本是設定5年後到期,但政府後來宣布再延長至2026年1月7日,機車也有舊換新補助3~6,000元不等,但如果是直接讓汽機車貨物稅退場,車價直接少掉25%,等於實質降低新車價格,以現在動輒100萬的汽車或10萬機車來說,直接少掉25%與17%貨物稅,汽車等於一台75萬,機車8萬多左右,明顯比汽機車舊換新更有誘因。
第十二條之一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三萬元。

汽缸排氣量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機車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並完成登記者,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刪除)
立法說明
刪除貨物稅補貼可降低行政成本並降低車價,促使國民更快汰換老車,降低空氣汙染,減少國庫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