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原住民。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就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原住民。
四、身心障礙者。
五、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之就醫。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按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提案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中,對於加入「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其目的係為平衡醫療資源不足之地區,醫療之困境。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三、然本條僅將「山地及離島地區」列為免除自負額之範圍,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明定者為「原住民族地區」,非僅限於「山地地區」,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公共衛生及醫療政策,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全國醫療網,辦理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建立完善之長期照護、緊急救護及後送體系,保障原住民健康及生命安全。
三、然本條僅將「山地及離島地區」列為免除自負額之範圍,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明定者為「原住民族地區」,非僅限於「山地地區」,爰修正為原住民族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