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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係為確保社會弱勢能維持合乎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其中為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故制定國民年金法。
二、近年通膨嚴重,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購買力下降,衝擊國民老年經濟生活,年金給付金額若未能適時調整反應,無疑是讓弱勢民眾生活雪上加霜,爰將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落實照顧國民老年生活,確保其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
二、近年通膨嚴重,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購買力下降,衝擊國民老年經濟生活,年金給付金額若未能適時調整反應,無疑是讓弱勢民眾生活雪上加霜,爰將每四年調整一次修正為每年調整一次,以落實照顧國民老年生活,確保其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