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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徐巧芯等17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加給分下列四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戰鬥加給:對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勤者,依其單位性質加給之。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於第一項增訂第五款,新設「戰鬥加給」,增加於戰鬥單位和戰鬥支援單位中服役之官士兵,除合理反映其辛勞程度以外,也可提高招募誘因,改善此單位志願役士兵招募成績不理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