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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二分之一。
前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總額,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二分之一。
前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總額,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因應時代變遷,議員服務的樣態日趨多元,議員助理的工作也隨之更加多元,為使議員維持問政及服務人民的品質,爰修正第一項,取消議員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並將調整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
二、考量物價變動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總額較直轄市議員相比偏低,故適度調整之,同時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
三、第三項新增,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授權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四、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以玆明確。
二、考量物價變動及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費用總額較直轄市議員相比偏低,故適度調整之,同時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
三、第三項新增,為保障公費助理勞工權益,授權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四、將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等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項,以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