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謝衣鳯等17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提高本條最低刑期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並刪除僅科處罰金而不處有期徒刑之量刑選項,以嚴懲詐欺犯罪,俾符罪責相當性原則。

二、第二項、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