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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等21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強行闖越收費站逃避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因前項行為,致收費人員受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修改。

二、經查我國至今有收取過路費之公路為國道高速公路,於民國63年起實施收費制度,共設有二十六個收費站,採人工收費方式辦理。為配合交通部政策規劃,於民國102年12月30日全面改為電子計程收費制度,同時取消人工收費制度,並將多數收費站拆除,僅保留三個收費站作紀念用途。我國施行電子計程收費已十年有餘,且交通部曾多次宣示,未來將以電子計程收費作為主要收費制度,貫徹「走多少,付多少」之公平收費原則,然該條關於闖越收費站與衝撞收費人員之規定並未刪除,規定形同虛設,且不符時宜,爰提案刪除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