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林月琴等16人 113/04/19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政策,並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以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之登錄、管理及公開。

二、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現況之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開結果。
三、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四、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五、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分工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兒童及少年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第一項第三款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事項,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辦理安全教育。
前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之辦理及督導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鑒於我國目前尚缺乏全面性的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計畫,僅有「兒少安全實施方案」作為各機關訂定防制目標及策略之參據,惟該方案之主辦單位並非獨立專職專責,欠缺專款經費與資源,致難以協調各機關權責分工,並也缺乏具體明確之規劃及評核機制。爰參考「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CDC)公佈之「國家兒童事故傷害防制計畫」(National Action Plan for Child Injury Prevention, NAP),並考量相關政策之推動,尚需地方縣市政府配合,爰增修第一項文字,明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承擔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計畫擬定與推動之責,並定期召開會議。

二、參考「2030兒童醫療與健康政策建言書」,針對事故傷害防制規畫之長期指標建議,第一項所稱之「定期召開」,應以每季召開一次之頻率為原則,特此說明。

三、參照「世界衛生組織」之定義,監測可區分為「主動」與「被動」兩種類型。前者需投入較多資源進行調查或訪談,並定期重複運作始能提供趨勢變化;後者則是由一線工作者在例行性常規工作中,同時蒐集監測所需數據。此外,鑒於目前事故傷害數據資料之登錄,尚欠缺完整且系統性的管理與公開機制,並考量行政機關目前傾向以健保資料檔案作為未來推動監測資料庫之依據,爰依被動與主動監測目的,增修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項第五款文字,增訂資料之管理與公開為協調會議應辦理事項,及其他防制機制之分工,以確保後續推動監測資料庫之建置進度,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作為國內主動監測調查之依據。

四、原第一項第二至四款文字移列至第三至五款。

五、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提升兒童表達意見之權利,強化其身為權利主體之地位,故協調會議亦應遴聘兒童及少年代表諮詢,爰增訂第二項文字。

六、考量兒童及少年成長階段的脆弱性,世界各國近年已陸續推動各項傷害防制策略,試圖降低兒童的事故傷害風險。從國外推動各項安全防制策略的經驗顯示,安全教育的落實,將有助於降低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的風險,並提升整體社會環境的安全。鑑於我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頻繁,已造成國人生命身體財產的巨大損失,但相關安全教育法規卻付之闕如,目前僅以「融入式課程」推動,缺乏充分完整之教學時數,容易在升學主義氛圍下受到忽視。爰參照同法第三十四條推動勞動教育之作法,增訂第三項。

七、為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安全教育辦理及督導辦法,並配合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辦理及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安全教育,爰增訂第四項。
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推動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教育,保障其人身安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每學期應實施四小時以上安全教育課程,並至少每二個月實施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前項安全教育課程之教材研訂、師資培訓、督考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並至少每二年檢討修正一次。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目前相關安全教育法規付之闕如,教育部僅規劃不具強制力之「融入式課程」,相較先進國家自幼兒園階段起即積極推動各類安全教育之作法,明顯欠缺具體作為。

三、參酌《環境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等作法,以法條明文規範相關教育理念與教學時數,落實於高級中等以下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爰配合前條修訂,新增本條第一項,明定安全教育課程時數。

四、為改善國內長期以來持續惡化的交通事故傷害情形,參考先進國家交通事故傷害防制之推動經驗,訂定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教育課程,作為重要防制策略,爰於本條第一項後段明定交通安全教育課程之實施頻率。

五、為因應國內事故傷害情形之變化,動態調整防制策略,並明定安全教育課程之相關事項實施辦法,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之授權依據及檢討修正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