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條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縣轄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縣轄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立法說明
山地原住民區於2014年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七修正後,所需財源僅得以「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及「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導致稅課收入驟降於0,收入近8成仰賴補助,嚴重影響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業務及自治事項之推廣,爰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