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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權吉等17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新住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底統計,我國新住民人數為577,900人,但於隔年躍升至592,561人,正式超越原住民總數的589,038人。

二、惟根據內政部107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僅2.5%之新住民求職透過公立就服機構,同時卻高達17.7%新住民曾遭遇求職困擾,顯見公部門對於新住民就業促進及就業服務難謂積極主動。

三、明訂「新住民」於就業服務法母法之中,要求行政主管機關為自願就業之新住民,訂定完整輔導計畫並協助適應,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