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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構成要件行為增加施行「傷害行為」,以避免「非強暴概念之傷害行為」之解釋漏洞。
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法院得以視具體違犯情形增加罰金懲處之數額。
三、犯第一項之罪,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原第二項未修正。
五、犯第三項之特別加重構成要件者,修正法定刑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死亡者,自最低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法院得以視具體違犯情形增加罰金懲處之數額。
三、犯第一項之罪,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原第二項未修正。
五、犯第三項之特別加重構成要件者,修正法定刑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犯第四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死亡者,自最低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重傷者,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或傷害行為者,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立法說明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構成要件行為增加施行「傷害行為」,以避免「非強暴概念之傷害行為」之解釋漏洞。
二、犯第一項之罪在場助勢者,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自最低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低可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第一項之罪在場助勢者,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自最低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低可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犯本條之罪,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提高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法院得以視具體違犯情形增加罰金懲處之數額。
二、增訂得併科罰金之規定,使法院得以視具體違犯情形增加罰金懲處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