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25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二年應予檢討。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由中央編列預算補助,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出國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

二、經查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12年度達2.5%,為近10年新高,而CPI截至113年2月更高達3.08%。另查近10年我國人均GDP持續成長,從21,295美元漲至32,340美元,漲幅至112年止達51.8%;勞工基本工資也從101年18,780元漲至112年27,470,漲幅達46.2%;112年稅收亦超徵3,617億元,今年經濟成長率預測達3.10%,相關經濟成果應與全民同享。

三、鑑於村里長工作繁瑣,時常協助政府政令宣導、推行各項政策,於疫情期間又站在第一線協助政府推動防疫工作,每個月雖有4萬5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但皆是拿來補助弱勢、紅白帖、村(里)辦公室的支出等,而相關待遇雖於111年調整至5萬元,但我國CPI(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112年度達2.5%,為近10年新高,而CPI截至113年2月更高達3.08%,實已吃掉調整之幅度,考量對於村里長的辛勞,有必要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

四、依據「地方制度法」所規定村(里)長為地方自治行政機關之公務人員,也是刑法定義最廣義的公務員,而大法官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條文,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調整。爰參酌上述大法官解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亦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內政部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五年應予檢討。

五、條次調整,原第二項改為第三項並予以修正。衡量村里長之辛勞,並需要與時俱進服務鄉親,借鏡其他地方村里建設服務的經驗,增進服務效能,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待遇,增列村里長之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出國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給付。
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第七條第二項之調整比率差額及第七條第三項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出國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支應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考量地方政府財政有限,明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有關每次調整增加之事務補助費,以及春節慰問金、每年一次出國考察費及為民服務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以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