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馬文君等20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七百元;其後每一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依據主計總處公布民國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2.71%,全年CPI年增2.5%,連兩年超過通膨警戒線,也比前次主計總處預測的2.46%更高。

二、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避免所領給付因通貨膨脹而縮水,應儘速提高國民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給付金額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一年一次,以確實保障年金給付對象的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