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17人 113/04/09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局設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本署設資訊犯罪防制中心、國家安全維護處、廉政處、經濟犯罪防制處、毒品防制處、洗錢防制處、國內安全調查處、保防處、國際事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諮詢業務處、鑑識科學處、通訊監察處、督察處、總務處及公共事務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說明
鑒於近年來隨網路數位化發展,犯罪集團不斷翻新手法,以詐欺犯罪為例,已從過往傳統面對面詐欺、電信詐欺,轉換為網路詐騙手段,司法科技調查業務也因此與日遽增。為落實科技偵查專業化,強化調查科技技術、與日俱進,以追蹤犯罪集團之金流、虛擬貨幣流或資訊流,突破犯罪集團以科技手段隱名匿蹤、跨境斷點等問題,爰第一項文字,將資通安全處提升為資訊犯罪防制中心。
第十一條之一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調查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調查署專業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資通安全科技調查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以因應網路科技詐欺興起,爰訂定調查署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