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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
主管機關應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及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檢查、醫療器材,另對經濟弱勢之癌症病人給予適當之醫療費用補助。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捐助及其他收入。
立法說明
鑒於癌症病友不受全民健保補助之診療項目眾多,且癌症治療之新藥研究發展迅速,相關價格水準也不斷向上攀升,與其他一般療程相比,所花費治療時間及金錢也相對較多,故修法將癌友金錢的重擔轉由政府補助,希望癌友獲得新藥以提高存活率及提高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