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柯志恩等18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七條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本條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以來,退金給付調整比率,遠不及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所規定之內容,為加強保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人員,不致因行政院等機關被動處理調整事宜,致影響退休人員生活所需,茲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國民年金法之規定修正之,也方能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83號解釋中所述意旨:「國家自有維持依系爭條例重新審定之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

二、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亦規定老年年金給付「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四、為保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益,比照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體例,修正第一項文字,並刪除第二項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文字或」、「應經立法院同意」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