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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教職員本(年功)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教職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第四項限制教職員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致令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購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失公平。
二、然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人數不多,不致發生政府額外支出。
三、為因應少子化所造成國家危機,鼓勵教職員增產報國,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教職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彰顯公平對待育嬰留職停薪之教職員,故提出修正文字。
二、然育嬰留職停薪教職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人數不多,不致發生政府額外支出。
三、為因應少子化所造成國家危機,鼓勵教職員增產報國,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教職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彰顯公平對待育嬰留職停薪之教職員,故提出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