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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雇傭等)、勞動契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
立法說明
一、保險業為金融特許行業,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為穩定金融秩序、有利金融監理所應遵行之管理規則等,應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二、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民國112年3月公布之最新統計,國內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7萬人,創近十年來新高;惟保險業雖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亦於同年8月6日納入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然因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對於彼此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三、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
四、為保障全國超過37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等)、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
五、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二、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於民國112年3月公布之最新統計,國內保險業務員人數已超過37萬人,創近十年來新高;惟保險業雖自87年4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亦於同年8月6日納入為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然因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對於彼此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可能無法獲得保障。
三、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
四、為保障全國超過37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工作條件(含承攬、委任、僱傭等)、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勞動權益。
五、為避免母法與子法相衝突,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