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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旭等17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規劃多元財源、或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以減輕癌症病人之負擔。
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建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保障我國癌症病友權益,強化國家對於癌症病友使用新藥治療及藥物可近性之支持,減輕癌症家庭自費負擔。

二、新增第十六條第三項,前項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之設置辦法等,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