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三條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前項應追繳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計算。
立法說明
一、本條係2019年新增,查增訂之理由,係認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有犯本法之罪、或犯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均已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危害國家安全,故應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二、次查,反滲透法制定於2020年,立法目的係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反滲透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亦有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危害國家安全,自應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惟本法於2022年修正時,僅是變更條次,疏漏增列犯反滲透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亦應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三、為確保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能貫徹對國家忠誠之義務,爰於本法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犯反滲透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二、次查,反滲透法制定於2020年,立法目的係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反滲透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亦有違背對國家忠誠之義務,危害國家安全,自應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惟本法於2022年修正時,僅是變更條次,疏漏增列犯反滲透法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亦應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三、為確保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現職(役)或退休(職、伍)後,能貫徹對國家忠誠之義務,爰於本法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犯反滲透法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
第十三條之一
軍公教及公營機關(構)人員,於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犯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二、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前項原因消滅後,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發放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補發其退休(職、伍)給與。
一、犯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二、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
前項原因消滅後,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發放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補發其退休(職、伍)給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後而衍生之追繳困難等問題,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等立法例,增訂本條。
三、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者,停止其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爰為第一款之規定。
四、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者,停止其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五、第一項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應補發其停止領受期間之退休(職、伍)給與,爰為第二項規定。
二、為避免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喪失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後而衍生之追繳困難等問題,爰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二十四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三條等立法例,增訂本條。
三、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者,停止其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爰為第一款之規定。
四、犯國家安全法第七條、第八條之罪,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一條、反滲透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者,停止其領受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爰為第二款之規定。
五、第一項停止領受原因消滅後,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自應補發其停止領受期間之退休(職、伍)給與,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