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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一、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或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本條例修正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原住民逐步提高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一、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或年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二、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十五年以上者。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未滿十五年者,其老年農民之資格條件不受前項第二款限制,並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金額減半發給福利津貼。
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後,未符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條件之一者,停止發給福利津貼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
本條例修正後,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原住民逐步提高年齡至六十歲,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報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110年原住民簡易生命表提要分析》:民國110年原住民平均壽命仍較全體國民平均壽命短少6.94歲,原住民族平均餘命較低,須改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等方面,尤應致力改善原住民族地區醫療水準,建構普及性之醫療照護體系,以消弭族群之間差異。
二、改善原鄉及偏鄉之醫療資源問題前,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導致不平等之問題,法律上業有其他補償措施,如:針對原住民公教人員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自願退休年齡從六十五歲降低為五十五歲;針對一般原住民部分,《國民年金法》中原住民給付亦從五十五歲開始適用;針對國民長照2.0政策上,《長照法》亦擴大服務至五十五歲失能老人等,皆有效縮短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因相關措施散布在各作用法規。
三、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第三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摘要分析與統計結果表》,111年9月原住民族勞動力人數284,431人,其中失業人數為10,807人,失業率為3.80%,仍高於一般國人之3.66%,其中7%從事農林漁牧業等傳統農村工作,為彌平原住民農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針對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老年農民,應予特別津貼機制,以鼓勵原住民族地區農民長留於原住民族地區工作,原鄉人口不致於不斷流失至都會地區,因此爰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四項。
二、改善原鄉及偏鄉之醫療資源問題前,針對原住民平均餘命導致不平等之問題,法律上業有其他補償措施,如:針對原住民公教人員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自願退休年齡從六十五歲降低為五十五歲;針對一般原住民部分,《國民年金法》中原住民給付亦從五十五歲開始適用;針對國民長照2.0政策上,《長照法》亦擴大服務至五十五歲失能老人等,皆有效縮短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因相關措施散布在各作用法規。
三、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1年第三季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摘要分析與統計結果表》,111年9月原住民族勞動力人數284,431人,其中失業人數為10,807人,失業率為3.80%,仍高於一般國人之3.66%,其中7%從事農林漁牧業等傳統農村工作,為彌平原住民農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補償措施,針對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老年農民,應予特別津貼機制,以鼓勵原住民族地區農民長留於原住民族地區工作,原鄉人口不致於不斷流失至都會地區,因此爰修正第一項及新增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