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盧縣一等20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年滿五十五歲之原住民,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超過百分之五者,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本保險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衛福部目前僅提供70歲以上中低收入戶始有健保保費補助,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則另有制度補助老人健保費,但標準並不一致,甚至多數縣市因財政無法負擔,因而無法提供補助。

三、為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要求,爰提案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族,於適當排富後,本保險之保險費中央政府應全額補助,爰新增第二項。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族於醫療院所之就醫,但限於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率未達百分之五者。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所全民健康保險法指稱「山地離島地區」,即「全民健康保險山地離島地區一覽表」地區之優惠措施,源於臺灣光復後,省政府在原住民族地區普遍推行之山地人民生活改進重要施政措施,積極扶助原住民族改善其衛生醫療之環境,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意旨。

二、目前原住民族因部落現狀生活不易,分布四散,根據2022年底戶政統計,2022年原鄉地區族人為298,835人,非原鄉地區族人為285,290人,即原鄉地區族人占全國地區比率為51.2%,且原住民族人遷居都會區人口有逐年上升趨勢。而目前花蓮、臺東縣醫療資源不足,花蓮縣地廣、且醫院數少,三家大型醫院又集中花蓮市區,花蓮中南區偏鄉民眾就醫極度不便,臺東縣僅有一家區域醫院,其位於臺東市之馬偕臺東分院。若依目前之「山地離島地區」定義,無法涵蓋需與以扶助之原住民族群體,亦無法協助花東醫療資源亦貧瘠之原住民族地區之平地鄉(鎮、市、區)。

三、考量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就醫不便,為回歸全民健康保險法立法精神,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要求,爰提案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族就醫,於適當排富後,於醫療院所之就醫,應免自行負擔費用,爰新增第四款。